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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疑似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被水泥块砸中头部身亡
发表时间:2020-05-13     阅读次数:     字体:【

最新通报:2020年11月2日上午8点左右,在温州瓯江口浅滩一期起步区B—09街坊东区B-09C(一标)建设工地内,一名工人疑似被水泥块砸到头部(疑似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后送往温州附二医瓯江口院区抢救无效死亡,共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应急生态局牵头,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会、灵霓派出所等单位人员组成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江新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抢险救援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在温州瓯江口浅滩一期起步区B—09街坊东区B-09C(一标)工地内,位于霓祥南路与瓯采路路交叉口附近,该建设项目2020年10月18日开工,工程规模146000㎡,合同价格21017.800万元,事故发生时处于地下室基础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

浙江众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TEABX2(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3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董梦旭,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4月25日,营业期限:2019年04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穆仕飞,男,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习水县大坡乡田坝村茶湾组,身份证号:522132199202235416,破桩工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2日上午7点45左右,破桩人员穆仕飞在温州瓯江口浅滩一期起步区B—09街坊东区B-09C(一标)工地内进行破桩作业时,不慎被倾倒的桩头砸中头部(疑似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附近的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送往瓯江口新区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9点45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人身伤亡支出、善后处理等费用合计约1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破桩工人穆仕飞,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区域的风险因素认识不到位,警惕性不高,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进入可能发生桩头倾倒的区域,被意外倒下的桩头砸伤头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浙江众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劳务人员的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劳务人员的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在桩头破除过程中对岗位风险认识不清,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危险区域,避让不及时被桩头砸伤,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穆仕飞,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可能发生桩头倾倒的区域,被砸伤头部,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浙江众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员工的现场管理不严格,导致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不足,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规高危行为。处罚建议如下:

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对浙江众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3、浙江众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董梦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员工的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处罚建议如下:由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对法人董梦旭进行立案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的发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破桩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存在着麻痹大意的情况。浙江众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防范,杜绝此类事故发生,落实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生产作业要完善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加强岗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统筹协调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应急避险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修订完善相关救援预案,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突发事故处理意识和能力。

3、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江新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1日


新《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国家标准《安全帽》规定,产品说明必须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且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的行为时,可以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并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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